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韩女士与杨先生同居生活八年,共同经营一家餐馆,并以杨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款来自餐馆的收入。后二人感情不和分手,韩女士要求分割房产和餐馆的资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保护,其财产处理原则与夫妻不同。关键在于证明财产是“共同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对于房产,由于登记在杨先生一人名下,韩女士需要提供证据(如出资证明、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经营收入,从而主张该房产为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对于餐馆的资产,同样需要证明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若能证明,则可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若不能证明,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