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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案情简介】 蒋女士与沈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款50万元,于离婚后一年内付清”。离婚后,沈先生以自己当时是“被迫签字”为由,拒绝支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蒋女士与沈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款50万元,于离婚后一年内付清”。离婚后,沈先生以自己当时是“被迫签字”为由,拒绝支付。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沈先生主张“被迫”,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其主张难以成立。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蒋女士可以依据该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先生履行支付义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