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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在遗产中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陈因医疗事故去世,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小陈配偶及子女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万元。后小陈父母主张分割该笔赔偿款,认为应作为小陈遗产处理。小陈配偶则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属于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侵权赔偿款中各项费用的性质认定及分配规则。

1.赔偿款的性质区分:专属费用: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归实际支付人所有;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遗产,应在近亲属间分配;

2.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抚慰,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遗产,应在近亲属间根据精神损害程度分配。

3.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上述赔偿款均产生于死亡后,且明确赔偿对象为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范围。

4.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分配。分配时应综合考虑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适当多分,父母若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也应予以照顾。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