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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产被执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路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1500余万元。法院查封冻结了路某在某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产品。路某提出异议,主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应作为被执行财产。该家族信托设立于路某犯罪行为发生期间,信托资产主要来源于非法行医所得。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边界及非法财产设立信托的效力问题。

1.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但前提是信托财产来源合法、设立目的正当。根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路某将非法行医所得1533万余元设立家族信托,该财产属于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以非法所得设立的信托,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信托无效或可被撤销。信托财产独立性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

3.刑事判决已明确追缴路某违法所得,该追缴具有强制执行力,优先于民事债权。即使信托有效,刑事司法机关仍有权查封、冻结、扣押信托财产中的非法所得部分。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不能对抗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追缴。

 

【相关法律】

1. 《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或属于非法财产。

2. 《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