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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撤销与家产返还产生纠纷,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为让儿子小李安心照顾晚年,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小李,并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小李应履行赡养义务,负责老李生养死葬。"房产过户后,小李将老李送往养老院,极少探望,也不支付费用。老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行使问题。

1.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但附加一定条件,受赠人须履行约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合同约束力,不履行将产生法定撤销后果。

2.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小李作为受赠人,在房产过户后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将老李送至养老院后不闻不问,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老李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撤销后,小李应返还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