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妻子小王婚后购买房产,小张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作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张和小王夫妻二人名下,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后小张不幸意外去世,未留遗嘱。在处理遗产时,小张的父母主张,当初的200万元是借款而非赠与,要求从小张的遗产(即该房屋50%产权份额的价值)中优先返还。小王则认为,该笔款项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融入房屋价值,不应再作为债务从遗产中扣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核心是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的认定。
1.主张为借款的一方(小张父母)负有举证责任。他们需要提供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事后追讨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法律推定:在子女婚后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是借款。这种推定基于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习惯及产权登记公示效力。
2. 小张的父母若仅有转账凭证,而无法提供任何关于借贷合意的证据,则其"借款"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该200万元很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房屋50%份额析出为小王的个人财产,剩余50%作为小张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分配。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