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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再婚家庭遗产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张,小张于2015年因病去世,留有一女张小某(12岁)。后老张再婚,配偶为刘某,二人未生育子女。2023年老张去世,留下婚前房产一套及婚后存款若干,未立遗嘱。刘某主张全部遗产应由其继承,张小某则主张代位继承其父亲小张应得的份额。双方就遗产范围及继承份额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代位继承制度及再婚家庭遗产分割的复杂性。

1.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张先于老张死亡,其女张小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可继承其父小张应得的遗产份额。

2.老张的遗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老张的部分。存款需先析出刘某的一半,剩余一半为老张遗产。房产系老张婚前财产,全部属于遗产范围。

3.在法定继承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张小某代位继承其父的份额,与刘某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均分遗产,但考虑到刘某作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适当多分;同时张小某系未成年人,也应予以照顾。法院需综合考量各方情况确定最终份额。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