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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与遗产清偿范围包括哪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及存款50万元。老周生前因企业经营向朋友借款10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老周配偶早逝,继承人为儿子周甲、女儿周乙。债权人起诉要求以老周全部遗产清偿债务。周甲、周乙认为应保留必要生活费用,且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不应清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及继承人责任限额问题。

1.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2.继承开始后,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剩余部分再由继承人分配。清偿债务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3.老周遗产总价值250万元,债务100万元,遗产足以清偿。周甲、周乙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若二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应在清偿前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如当地基本生活标准计算10年)。清偿后剩余150万元由二人按法定继承分配。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