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签完觉得亏了,能以“显失公平”反悔吗?法院:不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广东陈某夫妇与长子小陈、次子小邓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临街旺铺归小陈,城郊住宅归小邓,陈某夫妇随小陈生活,小邓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协议签订并履行1年后,小邓得知商铺价值大幅上涨,远超住宅价值,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起诉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小陈辩称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公平情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分家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法院明确,家事协议不同于普通商事合同,其财产分配往往包含赡养义务、家庭贡献、情感付出等多重考量,不能单纯以财产价值是否对等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本案中,协议约定小陈承担主要赡养责任,小邓以支付赡养费作为补充,财产分配与赡养义务相匹配,且协议是各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小邓以财产价值变化主张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最终判决驳回小邓的诉讼请求,强调分家协议“意思自治优先”,不得随意以“显失公平”反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