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弃继承”换赡养?分家协议这样约定,法院: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北京盛老太老伴早逝,育有霍甲、霍乙、霍丙三子女。2021年,霍甲、霍乙签订分家赡养协议,约定霍甲放弃继承母亲的三间北房,霍乙将自己的两间西房转给霍甲,盛老太由兄弟二人轮流赡养。协议签订后,二人因履行问题产生分歧,盛老太赡养事宜搁置,只能随女儿霍丙生活。霍甲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霍乙则以协议未经妻子签字、自己未能完全理解内容为由抗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以继承换赡养”型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法院明确两点关键裁判规则:一是未来继承权不可预先放弃,盛老太在世时,霍氏兄弟的继承权尚属“可期待权利”,并非现实权利,预先放弃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赡养义务不可交易,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免除或限制,此类约定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被赡养人的利益。最终判决驳回霍甲确认协议有效的请求,强调赡养义务的强制性与不可交易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