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签了“谁得房谁还债”,债主不认怎么办?法院判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浙江张某夫妇因生意亏损欠李某30万元,2020年与两子签订分家协议:临街商铺归长子张甲,住宅归次子张乙,张某夫妇的30万元债务由张甲承担,协议经公证处公证。2022年债务到期,李某多次向张某夫妇催讨,二人以债务已约定由张甲承担为由拒付。李某起诉张某夫妇及张甲,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张甲辩称分家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自己暂无偿还能力,不应承担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分家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法院明确,分家协议属于家庭成员内部约定,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张某夫妇作为债务人,与子女约定债务由张甲承担,未取得债权人李某同意,该约定对李某无效。不过,张甲在协议中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李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张某夫妇偿还李某30万元,张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厘清了分家析产中债务承担的内外关系,警示家庭成员内部的债务约定不能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原债务人或自愿承担债务的家庭成员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