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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给儿子的房,母亲偷偷赠女儿?过户无效,房子还得归原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河南王老汉夫妇2015年分家,将县城商品房分给长子王明,约定王老汉夫妇享有居住权,王明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协议由村干部见证。2018年王老汉去世,2020年,王老太趁王明在外务工,伪造“分家协议作废”说明,将房屋过户给女儿王芳,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2023年王明返乡发现房屋易主,与王老太、王芳协商无果后起诉,要求确认过户行为无效,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分家后财产权利人单方处分财产的效力。法院查明,2015年分家协议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已归王明,王老太仅享有居住权,无处分权。王芳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房屋已通过分家分配给王明,仍配合母亲办理过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受让人非善意的,处分行为无效。最终判决撤销房屋过户登记,确认房屋归王明所有。此案明确,分家协议生效后财产权属已确定,原权利人无权单方变更,受让人需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否则无法取得产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