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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敢处分集体财产?多拿的15万补偿,法院判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河北某村朱氏兄弟分家,签订协议约定:父母留下的老宅归大哥朱强,村集体分配的林地由二弟朱伟使用,林地附属的养殖场收益兄弟均分。协议签订后,朱伟占用林地扩建养殖场,2023年林地因生态项目征收,朱伟获补偿款45万元,其中林地补偿30万元、养殖场补偿15万元。朱强起诉要求按协议分割补偿款,村集体得知后提出异议,主张林地属集体所有,分家协议无权处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分家协议处分集体财产的效力认定。法院明确,分家协议仅能处分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或共有财产,无权处分国家、集体财产。涉案林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朱氏兄弟仅享有承包经营权,分家协议中“林地由朱伟使用”的约定可视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收益均分”的约定不能及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补偿款。对于养殖场补偿15万元,因系朱伟扩建所得,属其个人财产。最终判决分家协议中涉及林地所有权的条款无效,朱伟无需向朱强分割补偿款,同时需将误领的集体林地补偿款返还村集体。此案警示,分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处分集体财产的约定自始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