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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凭分家单要房,继兄:你没出钱!法院:协议认的是身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海口彪叔与前妻育有长子阿勇,与桂婶再婚育有阿浩、阿娜、阿宗三名继子女。2019年,彪叔夫妇签订《分家析产书》,将阿勇夫妇2017年全额出资建造的四层楼房分割:一至三层归阿浩、阿娜、阿宗,四层归阿勇。2022年彪叔去世后,桂婶带三名继子女起诉阿勇,要求按分家单交付一至三层房屋。阿勇辩称房屋系自己出资建造,分家单未经其同意,属无权处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分家协议对非出资人的财产分配效力。法院从两方面否定分家单效力:一是财产权属基础,根据“谁出资谁所有”原则,阿勇夫妇提供的土建协议、付款凭证及彪叔出具的《建房协议》,足以证明其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二是处分权限问题,彪叔夫妇签订的分家单未经房屋所有权人阿勇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构成无权处分,自始无效。三名继子女以分家单主张权利,但未能提供任何出资或受赠证据,应承担败诉后果。此案明确,分家协议不得处分他人合法财产,身份关系不能对抗物权的原始取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