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单写“父母住到老”,产权人能赶人吗?居住权虽未登记仍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山东贾某某夫妇1985年购得六间新房,1986年与两子签订分家协议:新房西四间归长子王某甲,旧房四间归次子王某乙,新房东二间由贾某某夫妇居住,去世后两子各分一间。协议由亲属见证,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1989年王某甲取得新房全部产权证书,1997年办理土地使用证。后双方关系不睦,王某甲要求贾某某搬出,贾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东二间房屋的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分家协议设立居住权的效力认定。法院明确,分家协议中“父母居住至去世”的约定,实质是设立居住权的合意。虽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但存在三大生效要件:一是协议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包含居住权的核心要素;二是已实际履行,贾某某自1986年起持续居住该房屋,王某甲长期未提出异议;三是符合居住权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立法目的。最终判决贾某某对东二间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此案确立“合同+实际履行”的居住权成立规则,打破“未登记即无效”的机械认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