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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辈持分家单要房产,叔伯拒认?代位继承不影响协议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纪老汉夫妇育有五子女,长女早逝,其子刘某某由外婆周老太抚养长大。2021年,周老太与四名在世子女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将两套房产分别分给儿子和三名女儿。2022年房产拆迁,四子女获安置补偿。刘某某认为自己作为母亲的代位继承人,有权分割遗产,起诉要求参与分配。四被告辩称,分家协议是老人真实意愿,刘某某母亲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应分得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代位继承权与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冲突。法院虽以调解结案,但明确了核心裁判规则:首先,刘某某的代位继承权合法有效,不因分家协议未提及而灭失,其对祖父纪老汉的遗产份额享有法定权利;其次,分家协议处分的是周老太的财产份额及已继承的纪老汉份额,不能剥夺刘某某应得的法定继承部分;最后,结合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与亲情伦理,可对补偿金额酌情调整。最终四被告补偿刘某某7万元,同时解决了拆迁房差价分配问题。此案凸显家事纠纷“法理+情理”的裁判逻辑,既保护法定继承权,又尊重家庭协议与赡养事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