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实为换房?分家协议藏猫腻,10万补偿换产权法院认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海孔大爷夫妇育有四子女,1998年孔大爷去世后,田大妈2009年以“买卖”名义将房屋A过户给四子女,每人占四分之一产权,但子女均未支付对价。2011年,田大妈名下房屋B动迁,安置对象为田大妈、三妹和田四弟,三人约定动迁房归后两者所有。2012年,四子女签订协议:田三妹支付孔二妹10万元,将房屋A中自己的四分之一产权“卖”给孔大妹,孔大妹、孔二妹放弃动迁房权利,补充说明约定“转让费用由孔大妹承担”。后田三妹以孔大妹未付房屋对价为由拒办过户,孔大妹、孔二妹起诉维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分家协议中“虚假买卖”的真实法律关系认定。法院结合三方面关键事实作出裁判:一是协议签订背景为平衡房屋A与动迁房利益,四人均能获得财产保障,符合家庭析产逻辑;二是房屋A初始分配及后续转让均采用“买卖”形式但无对价,符合家庭财产处分习惯;三是见证人证实“转让费用”指过户税费而非房屋价款。最终认定协议本质是财产置换而非真实买卖,田三妹需配合过户。此案明确,分家析产协议应结合订立背景、履行习惯及见证证言探究真实意思,不能机械套用市场交易规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