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写了给老二,父母又立遗嘱平分?法院:协议算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南通王某夫妇与三儿子2011年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拆迁分得的三套房屋中,406室由老人居住,百年后归老二,405室归老三,另一套变卖款130万归老大,余款养老。协议由父亲与三儿子签字,母亲在场未反对,后除406室未过户外均履行完毕。老人去世后,老大、老三以母亲未签字、老人留有平分遗嘱为由,拒不为老二办理过户。老二起诉主张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分家协议与后续遗嘱的效力优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父亲在家庭会议上处分共同财产,母亲在场未异议,视为同意其代理行为,协议合法有效。分家协议本质是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签订后且已部分履行,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老二,父母后续遗嘱处分该房屋属无权处分。法院优先认可分家协议效力,明确了“协议履行在先、物权变动优先”的裁判规则,警示家庭成员应遵守分家约定,事后单方变更处分不具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