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建房却被分家单剥夺?继母诉继子,两审均败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海口彪叔与前妻育有长子阿勇,后与桂婶再婚育有三子女。2017年,彪叔与桂婶公证约定A号土地归彪叔个人所有,次日彪叔公证遗嘱将该土地遗赠给阿勇夫妇。随后阿勇夫妇全额出资建成四层楼房,彪叔出具《建房协议》确认“资金与家族无关”。2019年,彪叔夫妇签署《分家析产书》,将一至三层分给再婚子女,四层归阿勇。2022年彪叔再立公证遗嘱,将房产改由再婚子女继承,并与桂婶等人起诉阿勇,要求按分家单分割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关键在于“出资建造”与“单方析产”的效力冲突。根据“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阿勇夫妇提供的土建协议、付款凭证及彪叔出具的建房协议,足以证明其为房屋唯一出资人。彪叔在房屋建造时未撤销遗赠遗嘱,视为同意阿勇使用土地建房,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意思与出资事实结合,形成完整的产权取得依据。而《分家析产书》系彪叔夫妇单方制作,处分的是阿勇夫妇的合法财产,构成无权处分,自始无效。两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明确了分家协议不得侵犯他人合法产权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