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私签分家协议赠房弟媳,妻子能否追回半套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与刘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三居室,登记在郑某名下。2022 年,郑某弟弟结婚急需住房,郑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父母、弟弟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将该三居室中的一间卧室及阳台赠与弟弟,供其婚后使用。刘某发现后强烈反对,要求撤销协议中涉及的房屋赠与部分,称郑某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郑某辩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分家是家庭内部事务,妻子应予以配合,双方协商无果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分家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涉房屋系郑某与刘某婚后共同购置,虽登记在郑某个人名下,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郑某在未取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家人签订分家协议赠与房屋部分产权,该行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畴,属于无权处分。且该赠与行为未遵循夫妻共同意志,实质侵害了刘某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分家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刘某有权追回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