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家协议附赡养条件,儿子拒付赡养费能要回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 年,老陈夫妇与儿子小陈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将名下一套两居室房屋分给小陈,小陈需每月支付 2000 元赡养费,且逢年过节需回家探望。协议签订后,房屋过户至小陈名下,但小陈仅支付了 3 个月赡养费便以 “经济困难” 为由拒付,且常年不回家。2023 年老陈夫妇生病住院,多次要求小陈支付医疗费并履行赡养义务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分家协议,收回房屋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涉分家协议本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老陈夫妇将房屋赠与小陈的同时,设定了支付赡养费、回家探望等赡养义务,该义务是赠与行为的核心对价。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小陈在房屋过户后拒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老陈夫妇的合法权益。从维护老年人权益及契约精神出发,老陈夫妇的撤销权主张应予支持,小陈应返还房屋产权,同时需补缴拖欠的赡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