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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担赡养十年,分家时能否多分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老周夫妇育有长子周某强、次子周某弱,名下有一套农村老宅。2014 年老周中风瘫痪后,次子周某弱以 “在外打工无暇照顾” 为由,仅偶尔寄少量生活费,长子周某强独自承担起照顾父母的责任,包括日常起居、医疗护理等,直至 2024 年父母相继去世。分家时,周某弱主张老宅为父母遗产应平均分割,周某强则认为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份额,还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医疗缴费单据、邻居证言等证据,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析产中涉及遗产分割的,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本案中,周某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在父母晚年尤其是父亲瘫痪后,其独自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周某弱仅履行了次要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老宅作为父母遗产,虽应由两子继承,但需结合赡养贡献大小调整份额,周某强应获得更多比例的产权或折价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