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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出成 “失权” 理由?外嫁三姐妹逆袭分百万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三姐妹出嫁后户籍迁出,父母生前在村里留下两处宅基地院落。2023 年院落拆迁,获得高额补偿款及安置房指标。弟弟付某丁以 外嫁女无资格分家产为由,主张拆迁利益全归自己,还提交了一份打印遗嘱,称父母将财产赠与孙子。三姐妹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分得权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拆迁补偿及安置房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法定原则,外嫁女的继承权不因户籍迁出或婚姻状态而丧失。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打印遗嘱存在未逐页签名、见证程序不合规等形式瑕疵,无法证明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父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其享有的安置面积补偿款属于遗产范畴,三姐妹有权平等继承。虽部分拆迁款已用于父母生前开支,但安置房对应的财产权益可折价分割。最终应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结合财产实际状态,支持三姐妹的合理分割诉求。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