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子女能否分家产?重组家庭的析产难题如何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大伯与李阿姨 2010 年再婚,王大伯带一子王某,李阿姨带一女张某(时年 12 岁)。2015 年,二人共同出资在王大伯婚前宅基地上建成三层楼房,登记在王大伯名下。2023 年王大伯去世,王某主张房屋是父亲婚前财产与自己的家庭共有财产,张某作为继子女无权分割。张某辩称自己与王大伯形成扶养关系,且房屋为继父母共同建造,应属家庭共有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阿姨支持张某的主张,三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判断继子女是否享有家产分割权,核心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张某 12 岁随母与王大伯共同生活,王大伯对其履行了抚养义务,应认定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张某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财产权利。案涉房屋虽建于王大伯婚前宅基地,但由王大伯与李阿姨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且建造期间张某已成为家庭成员,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时需先析出李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剩余部分作为王大伯的遗产,由王某、李阿姨、张某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兼顾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与出资贡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