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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未领证,共同经营财产该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俞某某与宋某某 2013 年开始同居,未登记结婚,2014 年育有一子,共同经营建筑垃圾回收生意。2018 年俞某某因犯罪入狱,期间生意由宋某某独自经营。2021 年俞某某出狱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俞某某主张分割同居期间全部经营财产,要求宋某某支付 27 万元。宋某某辩称俞某某入狱期间的经营收入为个人财产,仅同意分割 2018 年前的共同财产。双方争执不下,俞某某多次报警,后诉至法院主张财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应按一般共有处理。2013 年至 2018 年俞某某入狱前,双方共同经营生意,所得收入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俞某某未参与经营且无收入,生意由宋某某独立维持,该阶段收入应认定为宋某某个人财产,俞某某无权主张分割。俞某某主张 27 万元缺乏证据支撑,法院应根据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确定分割数额,同时兼顾子女抚养需求,最终支持合理部分的诉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