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出资建房却遭单方析产,二婚家庭房产归属谁说了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彪叔与桂婶系二婚夫妻,育有阿浩等三名子女;阿勇是彪叔与前妻所生长子,与妻子阿梅共同生活。2017 年,彪叔将名下 A 号土地公证遗赠给阿勇夫妇,随后阿勇夫妇全额出资在该土地上建成四层楼房,彪叔出具《建房协议》确认 建房资金与家族其他成员无关2019 年,彪叔夫妇单方签署《分家析产书》,将楼房 1-3 层分给阿浩等三名二婚子女,仅 4 层归阿勇夫妇,后又两次变更遗嘱,将房产改由二婚子女继承。2022 年,彪叔一方诉至法院,要求按析产书分割房屋,阿勇夫妇反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自己。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案件事实看,阿勇夫妇建房时,彪叔的遗赠遗嘱尚未撤销,结合报建手续、出资凭证及彪叔出具的协议,足以证明阿勇夫妇系合法建造房屋。根据 因合法建造设立物权的规则,房屋建成时阿勇夫妇即取得所有权。彪叔夫妇单方制作的《分家析产书》,擅自处分他人合法财产,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分配协议,该析产书因侵犯所有权而无效。二婚子女主张分割房屋,但未能提供任何出资或权属依据,其诉求缺乏事实支撑,房屋应归实际建造人所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