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家协议VS遗嘱,父母遗留房产该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朱某夫妇因房屋拆迁分得三套产权清晰的住宅,2011 年春节期间,老两口召集三个儿子召开家庭会议,就房产分配达成书面约定:其中一套两居室由老两口生前居住使用,待二人百年后无偿过户至老二名下;一套一居室直接归老三所有,老三可即时办理入住;剩余一套三居室由全家共同委托中介出售,售房款中 130 万元归老大所有,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剩余款项存入父母共同账户,作为二老的养老医疗储备金。父亲与三个儿子均在协议上签字按捺,母亲全程在场参与讨论,对分配方案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后数年,协议内容逐步履行:老三搬入约定房屋居住,老大领取了 130 万元售房款,父母也一直使用剩余售房款支付养老费用。直至 2023 年二老先后去世后,老大与老三突然以 “母亲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未生效” 为由,主张父母生前曾留有一份遗嘱复印件,载明三套房产由三兄弟平均分配,并拒绝配合老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老二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并判令老大、老三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案件事实来看,家庭会议讨论房产分配时,母亲不仅在场全程参与,且未对分配方案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结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日常家事代理规则,夫妻一方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常规事务时,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求实施的合理处分行为,对另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母亲的沉默应视为对父亲代为签字行为的认可,因此分家协议自各方签字时即已成立并生效。从履行情况来看,协议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已实际履行多年,老大、老三此前均未提出异议,该履行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二老事后若确曾订立遗嘱,遗嘱中涉及处分已通过分家协议归老二所有的房产部分,因二老此时已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该处分行为未经房产实际权利人老二的追认,故该部分遗嘱内容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据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转移至老二名下,老大、老三以遗嘱复印件主张平均分配房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