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子女称父亲赠 10 平米拆迁面积,继母:没证据!法院:按遗产分,各得三分之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1与前妻育有赵某2、赵某2,再婚后与妻子孙某共同居住的宅院拆迁,获 450 平米安置面积及 320 万元补偿款,赵某1个人享有 50 平米安置面积。赵某1去世后,赵某2、赵某2主张父亲生前曾口头赠与二人各 10 平米安置面积,要求分割;孙某否认,主张 50 平米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 25 平米归己,剩余 25 平米作为遗产均分。法院驳回继子女的赠与主张,判决 50 平米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口头赠与的举证责任及遗产范围认定。法院认为,赵某1、赵某2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口头赠与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赵某1享有的 50 平米安置面积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25 平米归孙某所有,剩余 25 平米为赵某1遗产,由配偶孙某及继子女赵某1、赵某2均等继承。本案体现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及分家析产中 “先析产、后继承” 的处理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 1153 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