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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诉继子女分拆迁房,拿出当年分产契约!法院:遗产已分完,驳回诉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再婚,婚后刘某病逝,留下的庭院式住宅拆迁获三套回迁房。2015 年底,王某与刘某的一子一女签订《分产契约》,对回迁房进行分配并签字捺印,各方按约履行。后因家庭琐事争吵,王某起诉继子女,主张重新继承刘某遗产。一审驳回其诉求,王某上诉称 无房居住,二审法院调解促成继子女为王某在一套房屋上设立终身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分家协议对遗产分割的约束力及居住权的救济功能。法院认定《分产契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刘某遗产已分割完毕,王某再主张继承于法无据。但考虑到王某 住有所居的需求,通过调解设立居住权,既尊重了分家协议的效力,又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 协议优先权益平衡的结合,为再婚家庭分家后的居住保障提供了参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66 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3 条: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09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