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分房母亲没签字!老两口事后立遗嘱反悔,法院:还得归次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夫妇育有三子,2011 年家庭会议约定拆迁分得的三套房屋中,406 室归父母居住,百年后归次子所有;405 室归三子;404 室变卖款 130 万元归长子。协议由父亲及三子签字,母亲未签字但在场未反对。父母去世后,次子要求按协议继承 406 室,长子、三子以母亲未签字且父母留有遗嘱要求三人均分为由抗辩。法院判决 406 室归次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分家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冲突。法院认为,母亲虽未签字,但作为家庭共有权人在场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协议内容。根据《民法典》第 1060 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有效,家庭重大财产处分可参照表见代理规则认定效力。此外,分家协议已实际履行十余年,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形成稳定财产关系。父母事后遗嘱因处分已归属次子的财产而无效。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民俗习惯及长期履行事实的尊重。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0 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01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42 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