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赠土地后长子出资建房,父母后续《分家析产书》及遗嘱因处分他人财产被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彪叔与前妻育有长子阿勇,与现任妻子桂婶育有三子。2017 年,彪叔通过公证遗嘱将名下 A 号土地使用权遗赠给阿勇夫妇,阿勇夫妇出资建成四层楼房。2019 年,彪叔与桂婶擅自签署《分家析产书》,将房屋 1-3 层分给再婚子女,4 层归阿勇夫妇。2022 年,彪叔再次通过公证遗嘱撤销原遗赠,要求按析产书分割房产。阿勇夫妇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认定房屋归阿勇夫妇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合法建造行为对物权的原始取得效力。根据《物权法》第 30 条(现行《民法典》第 231 条),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变动。阿勇夫妇基于彪叔的遗赠协议及实际出资建造行为,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续《分家析产书》及公证遗嘱因处分他人财产而无效。本案警示:分家析产协议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物权,尤其在涉及农村宅基地及自建房屋时,需严格审查建造行为与产权归属的一致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31 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3 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