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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与继子争房产,究竟该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许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许。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小许随父亲生活。此后,张女士与陆某再婚,陆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一起生活。但婚后第七年,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2020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身后事亦由小许一人办理,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从张女士与陆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两人早已分居。继子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张女士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为此,小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继承。判决:构建抚养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继子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婚生子小许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扶养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而认定核心是 “权利义务相一致” 原则。

案情中,张女士去世无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婚生子小许长期与张女士共同居住,且负责身后事,显然尽到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继子小陆虽称曾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受其关心,但成年后未与张女士联系,也未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不符合 “权利义务相一致” 的扶养关系认定标准,故不享有继承权。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许继承,既符合法定继承规则,也通过 “权利义务对等” 的裁判导向,强调了扶养关系中赡养义务的必要性,维护了继承秩序的公平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27 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0 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