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款分完长子翻脸拒给 30 万!老两口两度败诉,再审终拿回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夫妇育有两子两女,2002 年分家时将两套宅院分给长子张某祥、次子张某永居住,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6 年因村庄拆迁,李某夫妇与两子签订《分家单》,约定张某祥分得拆迁款后支付父母 30 万元 “生活费”,并明确张某永分得的楼房登记在其名下。拆迁款发放后,张某祥拒绝支付 30 万元,李某夫妇起诉要求履行协议。一审、二审法院以该款项与赡养费重复为由驳回诉请,后经再审改判支持原告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分家单》的性质及 30 万元款项的归属。再审法院认为,2016 年《分家单》系家庭成员对拆迁补偿利益的重新分配,并非单纯的赡养协议。其一,协议明确张某祥分得的宅院面积较大,且房屋登记在李某夫妇名下,30 万元实为平衡财产分配的补偿款;其二,李某夫妇已声明放弃依据 2006 年赡养判决主张后续赡养费,不存在重复主张的问题。本案体现了分家析产协议对家庭共有财产处分的优先效力,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的实质公平考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03 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3 条: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90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