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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共同共有的财产份额均等,其实不如看实际权属来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叶某,被告为吴某1、陈某、吴某2。原告叶某诉请依法分割嘉兴市南湖区xxx室房产交易款xxx元,确认被告吴某2享有50%份额即xxx元,被告陈某享有25%份额即28.75万元,被告吴某1享有25%份额即xx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某1、陈某均辩称没有意见;被告吴某2辩称自己不应该成为被告。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吴某1、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吴某1、陈某需给付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轮候查封了陈某与吴某2共同共有的案涉房产,因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涉房产由陈某、吴某2于2016年购得,2021年6月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2021年4月出售给案外人,剩余115万元购房款转入法院账户,吴某1与陈某于2021年12月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出售的剩余款项xxx元中,被告吴某1、陈某各享有25%的份额,被告吴某2享有5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三被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在被告吴某1、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案涉房产登记为陈某与吴某2共同共有,二人各占50%份额,而陈某所占份额系其与吴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吴某1可占25%份额,法院据此确认各被告对剩余购房款的份额,既符合法律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也为原告实现债权提供了依据,合理合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