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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了解析产细节,但是一定要知道共有财产的执行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牛某冰,被告为陈某光,第三人为宁某呐。原告牛某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对两人名下坐落于承德市隆化县xxx号的房产各占50%份额,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与第三人负担;被告陈某光辩称与第三人已离婚,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其所有,该房屋没有宁某呐的份额,不同意原告诉求;第三人宁某呐述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称与被告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陈某光所有,法院应执行其个人财产。法院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已生效但第三人未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的案涉房产;被告与第三人于2022年6月10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陈某光、第三人宁某呐对坐落于承德市隆化县xxx号的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牛某冰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由生效调解书确认,在第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案涉房产登记为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虽二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故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各享有50%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