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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代位析产的作用已经超过普通执行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戴某,被告为叶某、叶某某、曹某、叶某某A、叶某某B、叶某某C、叶某某D、叶某某E。原告戴某诉请确认叶某对xxx房屋拆迁补偿奖励款xxx元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即xx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叶某对原告享有的债权金额有异议,其他无异议;被告叶某某、曹某、叶某某A、叶某某B对份额无异议,但说明拆迁安置房需回购,仅获得购买资格;被告叶某某C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叶某某D称只要得到应得份额;被告叶某某E请法院依法判决,只要得到应得份额。法院查明戴某与叶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叶某返还借款及赔偿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戴某申请执行,因未发现叶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钟某作为户代表与闻堰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6人,补偿及奖励金额总计xxx元,钟某已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叶某、叶某某C、叶某某D、叶某某E,法院已冻结上述拆迁款项。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叶某对钟某户涉案房屋的拆迁款xxx元享有xxx元的份额,驳回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戴某负担xxx元,由各被告负担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原告戴某作为叶某的债权人,在叶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要求。法院结合拆迁房屋的出资、审批情况,以及拆迁补偿款项的构成,区分了基于房屋本身的补偿和基于户或人口的奖励等不同性质的权益,分别确定了叶某应享有的份额,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判决合理合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