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宅基地房屋权属争议,只需要看审批与出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卜某1、丁某、卜某2,被告为卜某3、卜某4、郁某、卜某5、卜某6。三原告诉请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依法进行析产,判归三原告所有;五被告辩称对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系争房屋归三原告所有,被告卜某6要求三原告从其所有的房屋中搬出。法院查明卜某1与丁某系夫妻,卜某2系二人之子,卜某7与张某夫妇生育卜某1及五被告,卜某1与卜某5、卜某6于2014年3月10日协商确认系争房屋由卜某1出资翻建,建成后产权归卜某1所有,2014年3月21日三原告申请翻建获村集体组织核准,2023年5月房屋检测认定存在安全隐患不宜居住,2023年6月5日三原告获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三原告出资完成建造。法院经审理判决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房屋归原告卜某1、丁某、卜某2所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三原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系争房屋由三原告经规划审批后出资建造,且原告卜某1与部分被告此前已协商确认房屋翻建后产权归卜某1所有,五被告在诉讼中亦认可系争房屋归三原告所有,基于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三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该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和意愿,也符合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中对审批手续和出资情况的考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