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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归个人,其实不如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于某,被告为袁某、徐某。原告于某诉请对被告袁某和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进行析产,确定被告袁某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袁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其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徐某名下,贷款由徐某归还,自己未参与还贷,房屋由徐某掌控,确定份额应考虑贡献大小,且其与徐某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应按约定确定权属;被告徐某未作答辩。法院查明闵行法院曾判决袁某归还于某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等,该判决生效后于某申请执行,因袁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闵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袁某与徐某201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案涉房屋2019年11月18日登记在徐某名下,2022年10月21日设定抵押权,2023年12月5日两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徐某所有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袁某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被告袁某、徐某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徐某名下,但系袁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前约定该房屋归徐某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50%产权份额。袁某关于徐某贡献较大应多分的主张因无证据支持未被采纳,其与徐某在本案受理后离婚并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存在逃避债务故意,该约定不予确认,原告作为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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