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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为徐某1,被告为徐某2、吴某、徐某3、徐某4。原告徐某1诉请判令被继承人徐某5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房屋所享有的1/2产权份额由其继承,被继承人徐某5名下车牌号为xxx某某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归其所有,本案诉讼费依法负担;被告徐某2未到庭应诉答辩;被告吴某辩称同意徐某5名下房屋1/2产权份额由徐某1继承,同意将自己对案涉车辆及车牌拥有的权利赠与徐某1;被告徐某3、徐某4辩称同意徐某5名下房屋1/2产权份额由徐某1继承,同意案涉小轿车归徐某1所有。法院查明被继承人徐某5于2021年9月15日死亡,其父亲为徐某3,母亲张某1于2022年8月22日死亡,徐某5与前妻卫某育有一子徐某2,1993年8月9日与吴某再婚并育有一子徐某1,徐某3与张某1还育有一女徐某4;系争房屋为徐某5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案涉车辆为徐某5与吴某婚后购买,登记在徐某5名下;2018年2月6日徐某5立有公证遗嘱,载明其所有财产归徐某1继承,若徐某1已婚则继承财产为其个人所有。法院经审理判决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房屋中属于徐某5的产权份额由徐某1继承,继承后该房屋由徐某1与吴某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相关税费按规定各自负担;沪xxx某某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归徐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徐某1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某5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其所有财产由原告徐某1继承,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故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系争房屋为徐某5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徐某5享有的1/2份额依遗嘱由徐某1继承,吴某自愿将其对案涉车辆的权利赠与徐某1,其他被告亦同意原告诉请,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也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