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分老人”的约定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现已72岁的原告廖某其与妻子徐某芬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大女儿廖某英、大儿子廖某海、小儿子廖某江。分家时,根据口头约定,母亲徐某芬由大儿子廖某海负责赡养并跟随廖某海生活居住;原告廖某其由小儿子廖某江负责赡养并跟随廖某江生活居住。后因原告与小儿子廖某江家发生矛盾,原告与小儿子廖某江家分开,自己单独吃住。现原告以三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子女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大女儿廖某英、小儿子廖某江主张赡养费,只要求大儿子廖某海支付赡养费到其去世时止。但大儿子廖某海却称“我妈是我一个人赡养的,如果两个老人都要我赡养,对我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原因而消除。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给予被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尽力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而赡养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向大女儿廖某英、小儿子廖某江主张赡养费,本院从其自愿,但不能加重大儿子廖某海的赡养义务。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的生活需求及被告廖某海的经济能力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廖某海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的诉请合适,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现实生活中,生育多名子女的老人,可能会存在“分家分老人”的情况,即约定由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女赡养其中一个老人,另外的子女赡养另一个老人。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子女既有赡养父亲的义务,也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之间原则上对被赡养人应尽同等义务,但被赡养人有选择主张赡养义务人的权利,家庭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亦不能成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因此,即便有家庭协议约定父母的赡养义务,亦不能免除其赡养父亲或者母亲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即使父母对子女存在过错,也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