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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利益分割,同住人身份是关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张某3及原审原告龚某1、翁某1、翁某2因分家析产产生纠纷,张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3等人一审请求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屋及动迁补偿款归其所有;张某1上诉称张某3未实际居住且享受过其他动迁安置,非同住人,自己作为实际承租人应享有全部征收利益,一审竞价错误。法院查明涉案房屋为杨某(已故)承租的公租房,张某3与张某1户口均在该房屋内,张某3于1996年购买的文化路房屋系使用权房屋,非福利性质,其未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张某1与张某3均为该房屋同住人。一审采用竞价方式由张某3取得房屋并支付相应折价款,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公房拆迁利益的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共同居住人”身份。张某3虽在他处有使用权房屋,但该房屋系购买所得非福利分房,且其户口在涉案房屋内,结合实际情况应认定为同住人;张某1作为户口在册且曾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亦为同住人。二者对拆迁利益应均等享有。一审采用竞价方式分割安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既保障了同住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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