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拆迁安置权益虽有份,但置换面积需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某3、李某1等与被上诉人刘某2因分家析产产生纠纷,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某2一审请求确认80平方米住宅及20平方米商业用房归其所有;上诉人辩称刘某2对原宅基地房屋无贡献,30平方米置换面积应折价补偿,且分家协议约定安置房屋归李某1与陈某4所有。二审法院查明刘某2系拆迁安置户内人员,按政策享有10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中30平方米需与原宅基地二层以下面积置换,刘某2未参与原房屋建设。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部分一审判决,变更第一项为房屋归刘某2所有,刘某2需支付xxx元对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刘某2作为拆迁安置协议中的户内人员,依法享有相应安置权益,一审法院确认其80平方米住宅和20平方米商业用房权益并无不当。但根据拆迁政策,100平方米安置面积中的30平方米需与原宅基地面积置换,而刘某2未参与原房屋建设,基于公平原则,其应就该30平方米向原宅基地房屋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款,二审法院据此作出改判,既保障了刘某2的安置权益,也兼顾了原房屋建设者的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