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50%份额,债权人有权代位确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为被告何某的债权人,被告连某系何某的配偶。秦某请求确认何某享有贺兰县某房屋、两辆轿车及连某名下银行存款各50%的所有权份额;何某同意房产按50%处理,不同意车辆分割,认为会影响正常生活;连某认可房产分割,不认可其他诉请。法院查明秦某对何某的债权经生效调解书确认,何某未完全履行,案件处于执行不能状态,案涉房屋、车辆均为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银行存款无证据证明为连某个人财产,且二被告未约定婚内财产权属。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秦某作为何某的债权人,在何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因何某与连某怠于分割共有财产,秦某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案涉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均为二被告婚内所得,且无财产约定,根据夫妻财产法定共同制原则,应各占50%份额,故法院支持了秦某的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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