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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关键看是否存在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系夫妻关系,李某请求判令冯某给付婚后卖房款及利息的二分之一xxx元、婚前财产xxx元、婚内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xxx元,共计xxx元;冯某辩称李某无正当理由分割婚内财产,其支取存款是经李某准许用于学习技术和开店,不同意分割。法院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认定冯某控制存款xxx元及利息xxx元,其中xxx元为婚内卖房所得,xxx元系冯某从李某账户取出,xxx元为李某转给冯某,冯某称大部分款项已花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冯某给付李某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持有的xxx元卖房款及xxx元利息、从李某账户取出的xxx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较大,冯某称已花销,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符合婚内财产分割的条件,故法院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求。对于车辆折价款及其他财产,因双方意见不一致且无充分证据支持,法院未予审理,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离婚诉讼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