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你可以不认可口头约定,但是一定要尊重习俗与事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郁某1、郁某2、周某1与被告郁某3、范某、郁某4系亲属关系,周某1与郁某5(已故)育有郁某1、郁某2、郁某3,郁某3与范某育有郁某4。三原告请求分割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系争房屋;三被告辩称家庭内部有协议,母亲在世前不同意分割,若分割应按贡献及赠与情况确定份额。法院查明系争房屋1991年确权登记的家庭成员包括原被告及郁某5,西首二上二下底层两间为郁某5、周某1赠与郁某3的结婚用房,二层由郁某3、范某出资建造,东首一上一下及副舍未登记,双方同意本案不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决系争房屋西首二上二下中底层两间归郁某3、范某所有,二层两间由郁某1享有10%份额,郁某2享有2%份额,周某1享有10%份额,郁某3、范某、郁某4共同享有78%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系争房屋西首二上二下底层两间房屋虽无书面赠与声明,但结合当地农村习俗及郁某3、范某长期居住使用的实际情况,且周某1认可赠与事实,应认定赠与有效归其所有。二层两间房屋因郁某3、范某出资建造且贡献较大,应占较大份额,其余立基人及郁某5的继承人均按相应比例享有份额,东首房屋及副舍因未登记双方同意不处理,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