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代位析产的效力已经超过离婚协议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冰为第三人宁某呐的债权人,被告陈某光与宁某呐原系夫妻关系。牛某冰请求依法判令陈某光与宁某呐对两人名下坐落于承德市xxx号的房产各占50%份额;陈某光辩称其与宁某呐已离婚,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宁某呐对该房屋无份额,不同意析产;宁某呐述称对牛某冰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与陈某光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陈某光所有,法院应执行其个人财产。法院查明牛某冰对宁某呐的债权经生效调解书确认,宁某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执行期间查封了陈某光与宁某呐共同共有的案涉房产,后二人离婚并约定案涉房屋归陈某光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陈某光、宁某呐对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牛某冰对宁某呐的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申请强制执行,在宁某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牛某冰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案涉房产登记为陈某光与宁某呐共有,虽二人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陈某光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物权未发生变动,且该离婚协议仅对二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故法院支持了牛某冰要求确认二人各占50%份额的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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