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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纠结出资细节,但是一定要明确共有财产的份额划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孙某,被告为马某1、朱某、马某2,马某2系马某1与朱某之子,朱某为马某2法定代理人。孙某与马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马某1归还孙某借款本金xxx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马某1未履行,孙某申请强制执行,因马某1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马某1与朱某曾两次结婚,2015年8月登记结婚后于同年10月购买上海市徐汇区不动产,该不动产登记在朱某和马某2名下,2019年11月二人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马某2占50%份额,朱某、马某1各占25%份额。后该不动产因另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成交价款xxx元,扣除相关费用及抵押权人款项后尚余xxx元;孙某曾因余款金额不明确起诉被驳回,后在余款明确后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孙某主张判决马某1享有上海市徐汇区不动产变现分配后余款的50%份额;被告朱某、马某2辩称余款金额因其他执行案件未确定,且马某1购买房屋时未出资,不应享有份额;被告马某1未作答辩;法院查明孙某对马某1的债权及执行情况,案涉不动产购买、登记、拍卖及余款情况,马某1与朱某的婚姻及离婚协议约定,另查明朱某提交的亲属支助买房证据及银行流水等情况,孙某对朱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案涉不动产为三人共同共有,离婚协议未变更登记对外无效,结合出资及贡献情况,酌情确定马某1享有该不动产及拍卖余款40%的份额,判决确认马某1享有上海市徐汇区不动产拍卖所得款余款4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xxx元,由马某1、朱某、马某2共同负担xxx元,孙某负担xxx元。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核心在于案涉不动产拍卖余款的共有份额认定,需结合不动产取得时间、登记情况、出资贡献及离婚协议效力综合判断。首先,孙某对马某1的债权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且因马某1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程序终结,案涉不动产拍卖余款作为马某1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是实现债权的关键,孙某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定条件。其次,案涉不动产购买于马某1与朱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朱某与马某2名下,但仍属家庭共同财产;马某1与朱某离婚协议中对房屋份额的约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该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不能直接作为份额划分依据。关于出资贡献,朱某主张马某1未出资且购房款来自亲属对马某2的赠予,但亲属资金转入马某1账户,且马某1与亲属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无法认定为对马某2的赠予,同时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还贷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马某1与朱某贡献基本相当;马某2购房时未成年无经济来源,其份额主要源于父母赠与,故法院在等分原则基础上酌情确定马某1享有40%份额,既考虑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有属性,也兼顾了各共有人的实际贡献,驳回了孙某主张的50%份额及朱某、马某2认为马某1无份额的辩称,符合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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