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什么都不纠结,但一定要理清代位析产中的遗产与共有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郭某,被告为陆某2、包某、陆某3,陆某4与林某系夫妻且为陆某2、陆某6之父,陆某6与包某系夫妻且为陆某3之父,陆某6于2019年7月19日报死亡,林某于2023年1月7日报死亡,陆某4于2023年2月1日报死亡。郭某与陆某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汇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陆某6应归还郭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因陆某6未履行,郭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徐汇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后徐汇法院裁定变更包某、陆某3、陆某4、林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继承陆某6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郭某另申请变更陆某2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原告郭某主张依法确认陆某6享有的在上海市杨浦区房屋中25%产权份额由被告包某、被告陆某3继承所有,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是陆某6未清偿债务且三被告怠于对案涉房屋析产;被告陆某2辩称案涉房屋为陆某4、林某、陆某6、陆某2共有且各享25%份额,陆某6有两个女儿,其遗产应由妻女继承,陆某4、林某留有遗嘱将各自案涉房屋份额由其继承,故其共享75%份额;被告包某、陆某3共同辩称陆某3是陆某6唯一女儿,案涉房屋应按出资确认份额而非等分,陆某4、林某遗嘱不真实且立遗嘱时可能无完全行为能力,陆某3享有代位继承权,若按等分原则,陆某6享有的25%份额由二人各继承12.5%,陆某4、林某份额由陆某2及陆某3继承;法院查明郭某对陆某6的债权经生效调解书确认及执行相关情况,陆某4、林某、陆某6、陆某2的亲属关系及死亡时间,案涉房屋登记为四人共同共有,陆某2提交了陆某4、林某的遗嘱、见证视频、见证书及证人证言,陆某4、林某证券账户早清空且有老年脑部疾病诊断记录,另查明其他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案涉房屋按等分原则确定四人各享25%份额,陆某6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包某先得12.5%,陆某6剩余12.5%份额由包某、陆某3各继承6.25%,陆某4、林某的遗嘱真实有效,其共50%份额由陆某2继承,陆某2原有25%份额故共75%,判决确认陆某2享有案涉房屋75%产权份额,包某享有18.75%产权份额,陆某3享有6.25%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按份额由三被告分担。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核心在于明确案涉房屋的共有份额划分及陆某6遗产的继承归属。首先,郭某对陆某6的债权已通过生效调解书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因案涉房屋为多人共同共有且被执行人怠于析产,郭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具备合法诉讼基础。其次,案涉房屋登记为陆某4、林某、陆某6、陆某2共同共有,包某、陆某3主张按出资确认份额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等分原则确定四人各享25%份额,符合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规则。关于陆某6的份额,因房屋取得于其与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包某先享有12.5%份额,剩余12.5%作为陆某6遗产,在无遗嘱情况下由包某、陆某3法定继承各得6.25%。对于陆某4、林某的份额,陆某2提交的遗嘱有本人签名、见证视频、见证书及证人出庭作证,虽二人有老年脑部疾病诊断记录,但证人证实立遗嘱时精神状态良好、意思表示真实,且遗嘱内容与证券账户情况矛盾不影响房屋份额处分的效力,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其共50%份额由陆某2继承,陆某2原有25%份额故共得75%。同时,陆某2主张陆某6有另一女儿但无证据证实,法院未予采信,最终根据上述认定作出份额划分判决,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格遵循了物权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及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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