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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未“对外明示”不生效,遗产分割仍按法定规则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陈某1、陈某2;被上诉人为陈某3、陈某4、孙某1;原审原告为钟某1、劳某某、钟2;原审第三人为孙某2;钟吉鱼与钟宝炎、钟之鱼系兄弟姐妹,钟震系钟宝炎之子,陈其新系钟吉鱼之女。上海市北京西路XXX号房屋1994年登记为钟宝炎、钟吉鱼、钟之鱼、钟震共同共有。1994年11月,钟之鱼将其份额公证赠与钟宝炎、钟吉鱼。此后,陈义权、陈其新、钟震、杨曼丽、钟之鱼、钟吉鱼、钟宝炎先后去世,均未留遗嘱。陈某1、陈某2主张钟吉鱼2005年书写的《赠与协议书》已生效,系争房屋应归其所有;其他继承人诉请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审法院认定《赠与协议书》未成立,按法定继承划分份额,陈某1、陈某2不服提起上诉。陈某3、陈某4、孙某1等诉称,《赠与协议书》系钟吉鱼单方书写,未向受赠人明示或交付,未成立生效;钟吉鱼的系争房屋份额含其配偶陈义权的遗产部分,钟吉鱼无权单独处分;各继承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系争房屋,请求驳回陈某1、陈某2的主张,依法划分份额。陈某1、陈某2辩称,《赠与协议书》系钟吉鱼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乙方丙方愿意接受赠与”,且钟宝炎书面证明其效力,赠与意思已到达受赠人;二人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当庭再次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系争房屋不属遗产;其他被继承人已获其他房产,一审未考虑此情节,请求改判按《赠与协议书》处理。法院查明系争房屋初始为四人共同共有,钟之鱼赠与后,钟宝炎、钟吉鱼各新增份额;钟吉鱼2005年《赠与协议书》中,赠与人、受赠人、证明人签名均为钟吉鱼一人所写,生前未交付或告知陈某1、陈某2,系死后由子女整理遗物时发现;钟吉鱼配偶陈义权1994年去世,其份额已发生法定继承,钟吉鱼的份额含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陈某1、陈某2主张的“钟宝炎书面证明”,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部分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依法代位继承。原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按份共有,钟某1占7/32、钟2占13/32、孙某1占68/960、陈某3、陈某4、陈某1、陈某2各占73/960,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份额分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陈某1、陈某2负担。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赠与成立需对外明示且到达受赠人,单方草稿不生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双方法律行为,需满足“赠与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受赠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的要件。本案中,《赠与协议书》虽有钟吉鱼的赠与意愿,但签名均为其单方书写,生前未向陈某1、陈某2交付或告知,且无证据证明受赠人在钟吉鱼生前知晓并接受赠与——即使陈某1、陈某2二审当庭表示接受,也不符合“赠与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时生效”的法定要求。此外,钟吉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若其确有赠与意图,理应通过过户或书面告知等方式完成意思表示,其未履行上述行为,进一步佐证《赠与协议书》仅为单方草稿,未成立生效。共有财产份额不可单方处分,遗产分割需先析产。钟吉鱼的系争房屋份额源于初始共有及接受赠与,而初始共有发生在其与陈义权婚姻存续期间,故该份额含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陈义权1994年去世后,其份额已由钟吉鱼及五女法定继承,钟吉鱼无权单独处分含他人继承份额的财产——即使《赠与协议书》成立,也因处分了他人财产而部分无效,陈某1、陈某2无法据此取得全部份额。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兼顾代位继承与份额赠与意愿。因所有被继承人均无遗嘱,一审法院按法定继承规则,依次对系争房屋的8次产权变动进行核算,明确各继承人份额,并尊重劳某某、孙某2的意愿,最终确定的按份共有方案,符合“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代位继承合法”的法律规定,公平保护了所有继承人的权益。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