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缺乏证据证明抗诉受理,才主张案件中止审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谢某珠;被上诉人为王某振、王某1、王某、王某庆、王某敬;广州市xxx路502、503房原系王某仲名下财产。案涉502、503房原由王某仲工作单位分配居住,1996年取得《房地产证》,权属人登记为王某仲。1996年谢某珠与王某仲结婚后曾居住503房,2003年二人迁往其他房屋,503房出租,502房由王某庆居住。2004-2005年,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两房屋由王某庆、王某敬各占27/100,王某振、谢某珠各占23/100。2005年王某振等诉请析产,谢某珠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本案已进入抗诉阶段,请求中止审理。王某振、王某庆、王某敬诉请依据生效继承判决确认的份额析产,认为其占有份额涵盖503房面积,请求将503房整体划给己方以保留房屋使用功能,避免分割影响使用。谢某珠辩称,案涉房屋属其与王某仲夫妻共同财产,非王某仲个人遗产;本案已进入检察院抗诉阶段,请求中止审理,撤销原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法院查明案涉房屋《房地产证》登记权属人为王某仲,1996年领证时王某仲与谢某珠尚未结婚;生效继承判决已确认各继承人份额,谢某珠占23/100;现场勘查显示502、503房东西相连,502房为一厅一房一厨一厕,503房为一厅三房一厨两厕;谢某珠主张本案已抗诉,但未提交检察院受理抗诉的通知书等证据。原审法院判决503房东南角xxx㎡归谢某珠所有,503房余下部分及502房归王某振等所有;谢某珠需30日内办理503房另开门口手续,王某振等协助,若未获批则王某振等保留80公分通道,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振等负担xxx元,谢某珠负担xxx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准许谢某珠免交二审受理费xxx元。
二、律师评议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权属性质及继承份额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明确认定——房屋属王某仲个人财产,各继承人按判决确定的比例享有所有权,该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谢某珠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析产方案,原审法院结合房屋结构、历史使用状况及“便于使用、便于管理”原则,将谢某珠应得份额划分在503房东南角,并明确另开门口或保留通道的后续义务,兼顾了各方使用需求与公平原则。此外,谢某珠主张本案已进入抗诉阶段并请求中止审理,但未提交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的有效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定条件,故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